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楓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雅菁
山口廣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
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
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
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
餘地。又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至九月年終獎
金新臺幣壹萬肆仟陸佰陸拾陸元部分及利息,查年終獎金依
社會通念為年末時之一次性給付,履行期尚未屆至,不得預
先請求,此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
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