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1號
聲 請 人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相 對 人 林玲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 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 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 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且欠繳管理費為由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文件釋明其為具當事人能力之非法 人團體及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確實為其代表人,亦未提出相 對人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資料,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8月3日 送達聲請人,迄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釋明之責,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