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97號
TPDV,109,勞補,397,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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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97號
原 告 楊呈偉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行調解)。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509,467元(包括工資42,467元、資遣費245,000
元、獎金22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本件得暫免徵收
裁判費2/3,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36(1,000元×【1-2/3
】,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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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