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83號
TPDV,109,勞補,383,202009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3號
原 告 嚴苡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高旅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
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1/1頁


參考資料
雅高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