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82號
TPDV,109,勞補,382,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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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原 告 黃毓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國際商貿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已經本院行調解程序)。原告起訴請求被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4,8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職是本件
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核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
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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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國際商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