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76號
TPDV,109,勞補,376,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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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76號
聲 請 人 黃麗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具體之主張(希望對方怎麼處理?例如:希望相對人給付多 少錢?希望相對人有麼行為或不行為?)
二、請求是依據什麼法律?(例如:民法第幾條?勞動基準法第 幾條?其他法令等)
三、如為金錢請求,請說明請求的項目金額如何計算?並依照附 表所示之標準繳納調解聲請費。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法律規定之情形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 院行勞動調解程序。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 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 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 徵收五千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 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調解,未繳納調解聲請費用。而聲請 人固主張相對人通知其錄取管家職務,卻於到職前以LINE及 簡訊通之聲請人未錄取,造成因信獲取工作推辭其他工作機 會之損失,且受有精神損害。惟未就前開事實表明具體之主 張及法律上之依據,本院無從依前開規定核定調解費用,茲 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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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