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年終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09年度,144號
TPDV,109,勞簡,144,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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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144號
原 告 楊晴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事
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視為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
)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56,667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6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20元(計算式:2.760×1/3-5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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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櫻雪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