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94號
TPDV,109,勞執,294,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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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張國榮

相 對 人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於民國109年9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 解方案所載「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 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別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 繳6%等爭議)依請求清冊之金額(編號11:張國榮,資遣費 新臺幣315,996元、109年8月工資新臺幣52,666元、預告工 資新臺幣52,666元、未提繳109年4月至8月之勞退6%新臺幣2 7,630元,合計新臺幣448,958元)之金額達成和解;資方應 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 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中,關於聲請人張國榮部分, 於新臺幣396,292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因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9 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48,958元(含資遣費315,996元 、109年8月工資52,666元、預告工資52,666元、未提繳109 年4月至8月之勞退6%27,630元),並應於109年9月11日前將 前述金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中。惟相對人僅給付52,6 66元,其餘396,292元逾期迄未給付等情,已據提出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含請求清冊)、聲請人之國泰世華銀行館前分 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以相對 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全部給付義務為由,就尚未給付之396, 292元部分,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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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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