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李建宏
相 對 人 大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七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預告工資、退休金、勞健保、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及勞工退休金提繳6%等爭議)依請求清冊之金額(其中編號7李建宏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455,503元)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9年9月11日(星期五)前將前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中,關於聲請人李建宏部分,於新臺幣385,282元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薪資、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提 繳6%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9月7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資方應於109年9月11日前給付勞方如 請求清冊所示之金額之調解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僅於10 9年9月11日匯款新臺幣(下同)70,221元至聲請人原薪資帳 戶,尚欠385,282元未依約定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 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 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 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未依調解內容 履行給付,僅於109年9月11日匯款70,221元至聲請人原薪資 帳戶,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在卷可考。是聲 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部分385,282元 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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