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9年度,286號
TPDV,109,勞執,286,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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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賴以捷
蔡儷緹
陳玉娣
吳宛蓁
相 對 人 大陸商北京高登威商務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紅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5月28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如附表「調解方案」欄位所示之內容中,就附表「尚未給付」欄位部分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 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 依約全部給付,為此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 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 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 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紅附表:               




調解方案 尚未給付 賴以捷 資方給付17萬0714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 155,714 蔡儷緹 資方給付27萬4333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 259,333 陳玉娣 資方給付21萬598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 200,986 吳宛蓁 資方給付18萬4396元,勞方同意資方分8期給付…一期未給付,視為一次到期。 16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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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