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49號
TPDV,109,亡,49,2020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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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荒股)

上列聲請人對失蹤人譚龍沾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譚龍沾(男、民國○年○月○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前住:新北市○○區○○路○○號三樓)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譚龍沾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譚龍沾為民國0年0月0日生,其配偶 子女均已遷出國外,在台已無親屬,100年12月14日經註記 為失蹤人口,且未換發國民身分證紀錄、無出入境、殯葬及 全民健保等資料,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 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 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 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新店區戶政事務 所函、戶政資訊系統、入出境查詢紀錄、勞健保查詢紀錄、 死亡登記暨殯葬查詢紀錄、榮民身分查詢紀錄、全民津貼補 助查詢紀錄、戶籍謄本及相關戶籍資料為證,堪信失蹤人譚 龍沾於4年5月6日生,為已滿80歲之人,自100年12月14日失 蹤起計至103年12月14日止,已屆滿3年,前經本院於109年6 月3日准為公示催告,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揭規定, 自應推定其於失踪期間屆滿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從而, 聲請人據以聲請本件死亡宣告,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宛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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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