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49號
TPDV,109,亡,49,20200907,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荒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譚龍沾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宛彤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