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致股)
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趙勤蓀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
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