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10號
TPDV,109,亡,10,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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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蕭正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蕭正榮(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於民國62年5月23 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蕭正榮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蕭正榮之兄,惟其從未見過 蕭正榮蕭正榮之戶籍於民國55年5月23日自戶籍址遷出, 時年9歲,生死不明迄今,為辦理祖先游群遺產繼承事宜,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 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戶籍資料核閱無訛,復經聲請 人到庭陳述詳實。前經本院於109年3月4日為公示催告之裁 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蕭 正榮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應推定失蹤人蕭正榮於失蹤屆滿 7年之62年5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 告蕭正榮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相關法條
一、民法第8條(死亡宣告)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 ,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 死亡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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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