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股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8年度,86號
TPDV,108,金,86,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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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字第86號
原 告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麗
訴訟代理人 劉佳龍律師
謝建弘律師
被 告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專祺

被 告 陳慶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複 代理人 詹雅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16,335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固於民國109年5月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全 部之起訴(院卷第357頁),然被告已對原告為本案之答辯, 且不同意原告撤回,此有被告民事聲明異議狀、民事陳報暨 答辯(二)狀可稽(院卷第369、417頁),是原告對被告之訴 訟尚未終結,仍應進行言詞辯論以終結訴訟。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菄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前身於100年11月30日與被告喬 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旺公司)董事即被告陳慶隆簽立 股份讓渡書,由原告受讓被告陳慶隆所持有被告喬旺公司股 票375,000股,而當時被告喬旺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 同)4,500萬元,未達5億元,是否發行股票由被告喬旺公司 自行決定。詎被告陳慶隆謊稱被告喬旺公司未發行股票,其 無從將所持有被告喬旺公司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嗣被告



喬旺公司於100年12月間增資發行新股,原告以原有股東身 分出資300萬元認股並繳納股款,被告喬旺公司斯時未交付 股票,且因被告陳慶隆謊稱致原告誤認被告喬旺公司未發行 股票,故未要求被告喬旺公司交付股票。
 ㈡承上,原告自100年12月起持有被告喬旺公司股份計675,000 股(計算式:375,000+300,000),依被告喬旺公司當時發行股 份總數4500,000股,則原告所持股份比例達15%,然被告喬 旺公司多次召集股東會未通知原告外,亦未曾交付102年至1 06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其附註等報稅資料、財 產帳目,原告固為被告喬旺公司股東,自始不知被告喬旺公 司有印製股票,且對其業務、財務及營運狀況全然不知,  嚴重影響原告之股東權益,於108年4月16日委請律師發函被 告喬旺公司委派會計師查帳、於108年4月25日赴被告喬旺公 司登記地查帳,均遭被告喬旺公司所拒。又被告喬旺公司法 定代理人陳專祺高明亮等6人所出資為被告喬旺公司所有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新北市○○區○○段○○○段00○00 地號等合建案,均已完工且銷售一空,足見被告喬旺公司有 獲利,然原告未分得股利,有查核了解之必要
  ,方聲請選派檢查人,於調取被告喬旺公司相關登記資料始  發現被告喬旺公司早於100年11月15日修訂章程時有發行股 票,經多次請求未果,爰依兩造間股份讓渡書、90年11月12 日修正公司法第161條之1、公司法第164條、證券交易法第3 4條第1項、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第210條、第229條、第23 0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1.被告喬旺公司應交付其發行之普通股記名股票300張予原告  。
2.被告陳慶隆應於其所有被告喬旺公司發行之普通股記名股票 375張背書並交付予原告。
 3.被告喬旺公司應將原告所有第一項股份登載於其股東名薄上  ,並將其股東名簿内原載有股東陳慶隆所有之前項股份變更 登記為原告所有。
4.被告喬旺公司應將102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表  (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及其附註分發予原告。
5.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喬旺公司非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  ,亦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自得以公司章程決定是否發行  股票。而股東楊陳美枝於被告喬旺公司108年度股東常會中



表示被告喬旺公司章程久未修正,為符現行公司法,建議被 告喬旺公司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就公司章程作出通盤修正  ,並提案:「建議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以變更本公司章程」  ,經全體出席股東決議通過 (該次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出席 之股份總數計3,825,000股,佔被告喬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 數4,500,000股之85%),被告喬旺公司遂修訂公司章程部分 條文,並於109年1月22日召開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由被 告喬旺公司董事會提出修訂公司章程案,經全體出席股東決 議通過(該次出席股東及委託代理出席之股份總數計3,825,  000股,佔被告喬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4,500,000股之85%) 。由被告喬旺公司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原公司章程第 7條、新公司章程第8條)所示,被告喬旺公司於章程中明訂 公司發行之股票得免印製,採無實體發行。再者,為因應新 公司章程第10條、第15條,股東於被告喬旺公司109年第1次 股東臨時會提出:「本公司各股東是否同意依本公司新修訂 之章程,以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股東會開會之通 知」、「建議本公司各股東留存電子信箱於本公司以方便往 後之召集作業」2議案,經全體出席股東同意決議通過,且  原告於109年2月12日發函表示願提供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 被告喬旺公司亦於109年2月13日以電子郵件回覆日後將以所 提供之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寄送股東會開會通知等,是原告 既同意遵循新修正之公司章程,則訴請被告喬旺公司印製並 交付實體股票,實屬不當,故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當屬無 由。  
 ㈡由被告喬旺公司之股東名簿觀之,被告喬旺公司於原告100年 11月30日受讓被告陳慶隆所持有被告喬旺公司375,000股  ,即依被告陳慶隆通知將股東名薄上375,000股股份登記為 原告持有,嗣原告於被告喬旺公司100年12月間增資發行新 股,依所持股比例(15%)認300,000股,被告喬旺公司亦將之 登記於股東名薄上,是被告喬旺公司早自原告100年底所持 有被告喬旺公司之股份計675,000股登載於股東名簿,且為 原告所明知,故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自屬無由。   ㈢被告喬旺公司多年來均依法召開股東常會,未出席股東會之  股東委由被告喬旺公司實質負責人陳專祺代表出席,原告則  透過其實質負責人許進鈺委請陳專祺代表出席,又被告喬旺 公司股東均為親朋好友(原告100年名為菓美建設有限公司時 已入股本公司),向來運作慣習係將股東常會所承認前1年度 之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虧損撥補決議及股東 常會議事錄均於會後直接提供,而非郵寄予股東,是就被告 喬旺公司之認知,原告實已收受上開資料,僅係利用過往雙



方友好關係並未要求原告簽收方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喬旺公 司對此無法苟同。又原告援引舊商業會計法第28條,然此條  文經參酌國際會計準則第1號「財務報表之表達」,已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綜上,足證被告喬旺公司係於股東常會後 直接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予股東,又不願與原告 纏夾不清,再次交付102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査核簽證之 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 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是本件自無訴訟之必要,故原告訴之 聲明第4項亦屬無由。
 ㈣原告訴之聲明計4項,其僅就訴訟標的價額最高之訴之聲明第 3項繳納裁判費67,825元,未就訴之聲明第4項繳納裁判費3, 000元,足認原告未主張其聲明第4項係非財產權請求,然其 訴之聲明第3項係屬無據外,原告固認起訴時被告喬旺公司 尚未變更公司章程,縱本件原告敗訴,仍應由被告負擔裁判 費,惟公司章程之修訂及變更,實際上並非公司自身所為 ,而係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且一經決議即生效力,是原告顯 將公司股東、股東會及公司本身混為一談,然此三者並非同 一主體,故本件仍應由原告負擔裁判費。     ㈤爰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院卷第172頁)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喬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計450萬股,資本額為4,5  00萬元,於109年1月22日召開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由董 事會提案修訂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並於公司章程明 訂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而原告(100年名為菄美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於100年11月30日與被告陳慶隆簽立股份讓渡書, 由原告受讓其所持有被告喬旺公司之股票375,000股,並依 被告陳慶隆通知將被告喬旺公司股東名薄上其持有之375,0  00股股份登記為原告所有,嗣原告於被告喬旺公司100年12 月間增資發行新股時,以原有股東身分出資300萬元認300,  000股並繳納股款,此30萬股亦登載於被告喬旺公司股東名 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告喬旺公司變更登記表、  被告喬旺公司109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被告喬旺公司 公司章程、股份讓渡書、被告喬旺公司板信商業銀行新莊分 行帳戶、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被告喬旺公司股東名簿在卷 可稽(院卷第151頁、第243頁、第254頁、第53頁、第65至6 9頁、第263頁、第265頁),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四、再者
 ㈠按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 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 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



行股票。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 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90年11 月12日修正公司法第161條之1、第1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公告實收資本額達5億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於設 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經濟部90  經商字第09002254560號函釋可參。次按股份有限公司未發 行股票之記名股,其股份轉讓之成立要件,只須當事人間具 備要約與承諾之意思表示,即為已足。雖依公司法第165條 第1項規定之意旨,尚須經過更換名義即所謂過戶之手續, 始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但關於過戶之手續,除公司章程,  曾經訂明應由讓與人及受讓人雙方連署外,只須受讓人一方 請求,公司即應予辦理,殊無由讓與人協同為之必要。於法 又無須向主管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規定,更不發生讓與人應 否協同受讓人向主管機關請求辦理移轉登記之問題(最高法 院70年台上字第2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喬旺公司發行股份總數450萬股,資本額為4,500萬 元(院卷第151頁),且公司章程第8條明訂發行股份得免印製 股票(院卷第254頁)。原告於100年11月30日與被告陳慶隆 簽立股份讓渡書,受讓其所持有被告喬旺公司之股票375,00 0股(院卷第53頁),因被告喬旺公司並無發行實體股票,其 股權之轉讓應以讓與合意為之(亦不需向經濟部登記),是 原告與被告陳慶隆間有為上開375,000股股份之讓與合意, 該375,000股股份移轉已生轉讓之效力,則原告即為該375,0 00股股份之所有人。又原告於被告喬旺公司100年12月間增 資發行新股,出資300萬元認股300,000股(院卷第65至69頁 ),故原告所有上開被告喬旺公司之股份計675,000股,業均 登載於被告喬旺公司股東名簿(院卷第263、265頁),則原 告再請求被告喬旺公司交付所發行普通股記名股票300張並 登載於被告喬旺公司股東名簿、被告陳慶隆背書並交付所有 被告喬旺公司所發行普通股記名股票375張並將被告喬旺公 司股東名簿内原載有股東陳慶隆所有該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 所有,即無所據。
㈢另原告請求被告喬旺公司將102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 之財務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分發予原告,業經被告喬旺公司於109 年4月6日具狀提出102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報表 ,並將繕本寄送對造,則原告亦無再行請求交付財務報表之 必要。
五、綜上,原告依兩造股份讓渡書、公司法第164條、90年11月1 2日修正公司法第161條之1、證券交易法第34條第1項、公司



法第165條第1項、第210條、第229條、第230條等規定,為 聲明:㈠被告喬旺公司應交付其發行之普通股記名股票300張 予原告。㈡被告陳慶隆應於其所有被告喬旺公司發行之普通 股記名股票375張背書並交付予原告。㈢被告喬旺公司應將原 告所有第一項股份登載於其股東名薄上,並將其股東名簿内 原載有股東陳慶隆所有之前項股份變更登記為原告所有。㈣ 被告喬旺公司應將102年度至107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 表(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 表)及其附註分發予原告等,經原告具狀撤回不再請求,其 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從,同併予駁回。
六、按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 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 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 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受敗訴判決,而原告於108年11月15日 起訴時聲明第1、2項係主張依被告喬旺公司100年11月15日 章程認被告喬旺公司有發行股票,此有被告喬旺公司公司章 程(院卷第89頁)在卷可佐,被告喬旺公司遲於本件訴訟程 序中之109年1月22日第1次股東臨時會議修訂公司章程,始 明訂公司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按起訴時訴訟程度雖有伸 張權利必要,但因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被告喬旺公司早已 完成登載股東名簿之行為,原告此部分請求即難認為伸張權 利所必要,故有關股權轉讓登記部分之訴訟費用仍應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至原告聲明第4項請求交付財務報表部分,因 被告喬旺公司遲至訴訟中始交付完整版本之會計財務報表, 已如上述,故原告提起訴訟時,確為伸張權利而必要為訴訟 行為,本院衡酌上情,認應由勝訴之被告喬旺公司負擔此部 分訴訟費用16,335元(即109年7月15日補費裁定部分,院卷 第437頁)。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1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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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菄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