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
上 訴 人 瀧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哲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960號給付佣金等事件,上訴
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92,6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240元,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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