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786號
TPDV,108,重訴,786,202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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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程文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榮貴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7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 裁定已於109年7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為憑,然上 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可參,依上述規定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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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