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8號
TPDV,108,重訴,378,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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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因108年度重
訴字第378號請求損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4萬69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
1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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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