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01號
TPDV,108,重訴,1101,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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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鴻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孟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9萬2,549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8萬7,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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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