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魏李芳卿 魏兆煌 魏向榮 魏為棟 魏陳真真 魏榮輝 魏榮泰 魏慧貞 魏慧雅 魏吳榮 魏寬毅 陳立仁 陳雅女 鄭景仁 鄭凱仁 鄭雅文 鄭雅方 鄭雅今 鄭多元 鄭名傑 鄭光媛 鄭多燦 鄭多鏗 鄭江海 魏鄭玉津 鄭金梨 曾文燦 曾光復 何燕謀 何燕平 何燕飛 王雲鳳 陳瑩真 陳侑得 陳瑩雯 陳玉姬(Lucy Yi-Chi Chang.)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原 告 魏楚鐸 魏壬臻 魏煜鎬 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魏寬毅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原 告 陳章俊(Jang-June Chen) 陳偉成(日文名:田川義展)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鄭凱仁 複 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被 告 黃威曄(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威翰(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黃思嘉(兼黃金龍之承受訴訟人) 曾達成 曾永祥 曾玉鳳 曾玉美 曾玉英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曾玉閨 曾香梅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瑜敏 被 告 曾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 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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