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54號
TPDV,108,重勞訴,54,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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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葉依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朱美芬姬餐廳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7日判決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自108
年1月1日起按月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71,799元及利息部分,提
起上訴,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8年度補字第2226號裁
定核定為8,615,880元確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129,507元,惟得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
人應先繳納第2審裁判費43,1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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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