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096號
TPDV,108,訴,3096,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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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96號
上 訴 人 謝炯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民國
109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
人僅就本院判決駁回其請求拆除並遷移變電箱之訴部分,求為廢
棄改判,該部分係為回復人格權之請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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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