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401號
TPDV,108,建,401,202009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40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秀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本院卷二第25頁),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979萬10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萬8240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51萬6504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3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