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陳兆毅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蔡旻哲律師
陳彥佐律師
被 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治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
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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