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
聲 請 人 邱惠美
夏文傑
游文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劍履律師
相 對 人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明宏
相 對 人 邱義
邱文思
邱信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被告邱義 對於被告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1,250萬股股份之股 東權不存在。」依原判決所載理由係有理由,法院漏未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補充判決等語 。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 以聲請補充判決論;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第5項定有明文。三、經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89號案件之原告僅為邱惠美、 夏文傑,並無游文祥,游文祥非該案件之當事人,非適格之 聲請人,其聲請應予駁回。又前開案件就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確認邱義對於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1,250萬 股股份之股東權不存在」,業據本院以無確認利益駁回(見 原判決第4頁),已經本院裁判。依據前開法條規定,並無 裁判脫漏,聲請人邱惠美、夏文傑聲請補充判決,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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