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李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李嬌嬌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萬164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999元,現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