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25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林瀚東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王曼瑜律師
被 告 林金石
被 告 林廷俊
林廷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十分許於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