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93號
TPDV,106,建,393,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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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工程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
886,439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於109年9
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
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乃對其所受一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是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886,4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
元(至法定遲延利息因屬附帶請求,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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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裕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