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洲
選任辯護人 張建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
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陳嘉洲業於民國109年8月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照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