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032號
TPDM,109,聲,203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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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駿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駿傑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駿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二、查受刑人周駿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各罪 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 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 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 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受刑人聲請定執行刑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憑。檢察 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斟酌 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過失致死等 罪,其中施用毒品罪屬成癮性之病患型犯罪,可罰性較低; 過失致死罪部分,則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騎車碰撞被害人 致死,行為偏差,均值非難,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 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於各罪宣告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 刑期以下,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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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