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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095號
TPDM,109,審訴,1095,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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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10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湘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2
49號、第16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何湘婷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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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