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楊蔡錦鳳
被 告 林嘉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19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為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