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矚重訴字,108年度,1號
TPDM,108,矚重訴,1,2020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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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憲





選任辯護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張恒嘉




選任辯護人 張義閏律師
謝宇豪律師
游儒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軍偵字第49號、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憲、張恒嘉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吳宗憲、張恒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 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 逃亡之虞,惟無羈押之必要,而命2人自民國108年8月26日 起限制出境、出海,嗣為因應刑事訴訟法就限制出境、出海 相關規定之修正,復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其等仍有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重為裁定命渠等自109年2月3日起 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因被告2人限制出境、出海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 其等雖均否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惟有起訴書證 據清單所示證人等證述、被告2人及其他同案被告(或證人 )間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吳宗憲自製之「華航香菸訂購明 細表」、菸品訂單文件、轉帳匯款資料、帳戶明細資料、刷 卡簽單影本、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菸品之收據及搜索筆 錄等可佐,足認該2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涉係最輕本刑5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參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 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如僅以責付、



限制住居、增加具保金額等方式,均不足以排除2人出境後 滯留不歸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復審酌其等均有多次隨同總 統出國參訪之經驗,是有相當理由認2人有逃亡之虞,併酌 以渠等均經手購菸流程,參與程度甚深,且公訴檢察官亦以 最優先順位聲請傳喚其2人作證,以釐清本件犯罪事實。而 本件尚在審理中,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權衡國家刑 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2人居住 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其等所涉本案犯罪情節 ,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 出海之必要,爰自109年10月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 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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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