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82號
TPDM,107,附民,8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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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82號
原 告 湯蕎熙(原名湯麗雯)


被 告 曾俊翰
盧柔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曾俊翰盧柔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諭知2人無罪,依上開規定,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之。
五、至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向被告余政忠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因被告余政忠業經本院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 案審理終結後,再行依法處理,末此敘明。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郭 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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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