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星同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4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星同被訴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星同被訴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部分, 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開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 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