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32號
TCDV,109,重訴,532,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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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2號
原   告 宋明坤 
被   告 張正道 

      張玟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被   告 游作昌 
訴訟代理人 張人志律師
被   告 宗張雲芳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謹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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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