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86號
TCDV,109,訴,586,202009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安 
      張智賢 
      黃照峯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彰富 

被   告 楊詩培(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楊謹鴻(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楊舒婷(即張麗玉之繼承人)
上三人共同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原告並未提 出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之歷來還款資料,以釐清被告張麗 玉於101年6月22日死亡時,被告鎮羽精機有限公司尚積欠原 告之款項究何,惠請原告提出還款資料,以利被告進行核對 。又被告楊詩培等抗辯原告提出連帶保證書關於被告張麗玉 簽名、用印部分,均屬偽造,原告亦未舉證說明,是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並定於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 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宗成
法 官 林婉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羽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