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上 訴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被上訴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
9年度訴字第5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⑴本件上訴
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38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⑵本件上訴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訴利益金額為68,7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
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⑶本件上訴人老
地方國際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132,2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⑷本件上訴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上訴利益金額為215,
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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