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2號
TCDV,109,訴,42,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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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李月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建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聲
明原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40,882 元,嗣於109 年
8 月25日以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改為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30
0,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因此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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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