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966號
TCDV,109,訴,2966,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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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66號
原   告 陳志成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
  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內未記載被告趙志湘之住所或居所,致起訴
  不合程式,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被告趙志
  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郭依萍趙志湘之最新戶籍謄本
  各1 份(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對
  被告趙志湘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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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