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40號
TCDV,109,訴,2040,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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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 
訴訟代理人 陳安忍 
      孫逸文 
被   告 江宗星 


被   告 陳正信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040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之訴訟判決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應予停止。 理 由
一、原告對被告江宗星陳正信二人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主張:鈞院108年度司執五字第7669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 109年5月2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中,就被告江宗星所有坐落臺 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拍 賣所得,被告陳正信所列入分配次序4、9之執行費及抵押權 應予剔除等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108年度司執五字第76690 號強制執行事件,前就被告江宗星所有坐落臺中市○○區○ ○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予以拍定,並就拍 賣所得於109年5月25日製作更正分配表,將被告陳正信列入 分配次序4、9中執行費及抵押權中優先分配。惟原告前已對 被告二人,就被告江宗星所有系爭大南段大南小段109-53及 109-768地號土地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20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登記,提起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訴訟,現由本 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審理中。因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 所訟爭之債權存否及其分配次序,均有待該塗銷最高限額抵 押權登記事件之審理結果,始得確定之。準此,本件分配表 異議之訴,即有於該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裁判確定 、撤回或和解前,先予停止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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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