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07號
TCDV,109,訴,2007,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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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劉哲銘 
      謝孟茹 
被   告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周鴻志 
被   告 陳冠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一十二萬一千一百一十八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下稱馨圓公司)⑴ 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邀同被告周鴻志陳冠榛為連帶保證 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並簽立借據,借 款期間自106年10月13日起至111年10月13日止,雙方約定借 款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調整後為0.84%)加計 1.91%計算,即2.75%計算,並隨該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本 息平均攤還,倘未按期攤還本息,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⑵於108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周鴻志陳冠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300萬元,並簽立本票 、授信契約書及連帶保證書,借款期間自108年11月14日起 至109年11月14日止,雙方約定借款利息按原告定儲指數月 指標利率(調整後為0.84%)加計1.71%計算,即2.55%計算 ,並隨該利率變動而調整,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倘未按期攤



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馨圓公司分別自109年5月13日及同年月14日起未依約清償 前述⑴、⑵之借款,並於109年4月17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依授信契約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約定,其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如附表所示之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周鴻志陳冠榛擔任前述借款之 連帶保證人,依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約定,應對 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 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連帶 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 標利率資料、票據交換所拒往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2 頁,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原告所提上 開證據及本院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可採。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及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 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決要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 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 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273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馨圓公司向原告借 貸前述金額之款項,因未依約繳納,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 絕往來,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原告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 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附表:
┌──┬──────┬───────┬───┬────────┬────┐
│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備 註 │
│ │) │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
│ 1 │1,003,483元 │109年5月13日 │2.75 │109年6月14日 │ │
├──┼──────┼───────┼───┼────────┼────┤
│ 2 │2,117,635元 │109年5月14日 │2.55 │109年6月15日 │ │
├──┼──────┼───────┼───┼────────┼────┤
│合計│3,121,118元 │ │ │ │ │
├──┴──────┴───────┴───┴────────┴────┤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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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馨圓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