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93號
TCDV,109,訴,1393,2020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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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鳳
被   告 王秉宏
      王重勝
      王澧全
      王孝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之「更正後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附表三就被告違約金週年利率0.5%誤載為0.988% 有誤寫及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劉承翰
 
更正後附表三:
┌──────┬──────────┬─────────┬──────────┐
│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說明│
│ (新臺幣) ├─────┬────┼────┬────┼──────────┤
│ │期 間 │週年利率│期 間│週年利率│本息遲延違約金,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2,322,473元 │自108年12 │5% │自109年1│0.5% │列利率10%計付違約金 │




│ │月20日起至│ │月21日起│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清償日止 │ │至109年7│ │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 │
│ │ │ │月20日止│ │。 │
│ │ │ ├────┼────┤ │
│ │ │ │自109年7│1.0% │ │
│ │ │ │月21日起│ │ │
└──────┴─────┴────┴────┴────┴──────────┘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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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