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19號
TCDV,109,訴,1319,2020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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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訴人 黃冠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龍貿易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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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潘龍貿易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