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9號
上訴人 黃冠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龍貿易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9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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