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榮村、鄭素錦間因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128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