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108號
TCDV,109,補,2108,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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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8號
原   告 劉惠如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被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87,64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7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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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