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90號
原 告 翁啓中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周庭葦核發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94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