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黃順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如、被告許福建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黃劉秀葉繼承人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2項記載
,分別請求「被告許淑如應給付黃劉秀葉全體繼承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被告許淑如及被告許福建之繼承人
應給付黃劉秀葉全體繼承人50萬元」,共計20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提出許福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並依法補正其繼承人姓名及住址,提出補正後起訴狀
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