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82號
TCDV,109,補,2082,2020092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2號
原   告 黃順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如、被告許福建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其為黃劉秀葉繼承人
  之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2項記載
  ,分別請求「被告許淑如應給付黃劉秀葉全體繼承人新臺幣
  (下同)150萬元」、「被告許淑如及被告許福建之繼承人
  應給付黃劉秀葉全體繼承人50萬元」,共計20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二、提出許福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
  謄本,並依法補正其繼承人姓名及住址,提出補正後起訴狀
  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