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75號
TCDV,109,補,2075,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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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5號
原   告 蔡宏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秉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萬3,2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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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