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7號
原 告 王宥琋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登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萬40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建分